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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男子强奸女童致死二审改判死缓

2020/5/12 16:32:57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2018年10月4日中午,被害人张某和姐姐在自家地里摘百香果,此后她独自扛着编织袋,到对面山头的百香果收购点售卖。卖百香果获得32元后,张某在回家的路上失踪了。同年10月6日,县公安局通报,同村的29岁青年杨某被抓获并对杀害张某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警方根据其供述查找到张某的遗体,并将杨某刑拘。

根据张某家属提供的法院判决材料显示,2018年10月4日,杨某看到被害人张某独自到百香果收购点,便产生了邪念。杨某在张某返家途中守候,企图对其施暴。张某反抗并大声哭喊,被杨某用手掐脖致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口袋带入某山岭。张某醒后被杨某用刀刺伤双眼及颈部,杨某随后对其进行奸淫,拿走其32元钱,并将其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至一水坑中浸泡,后将其抛弃在一处山坡。

经鉴定,张某的死因系由于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和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杨某犯强奸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父亲规劝陪同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广西“百香果女童案”二审改判死缓,受害者家属今日申诉 编辑:林乐)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杨某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其性侵系10岁的未成年人,应从严惩处;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实践中相关经验,适用死立执还是死缓有四项指标:1.被害人有无明显过错;2.有无积极赔偿;3.是否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4.有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二审法院改判的依据是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张某的死因系由于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和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鉴定意见足以证明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被强奸致死持故意心态。

其次杨某在张某返家途中守候,企图对其施暴,并对被害人死亡持有故意心态。这表明杨某是并非临时起意,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极大。先用手将被害人掐脖致昏迷,随后装入蛇皮口袋带入某山岭,张某醒后被杨某用刀刺伤双眼及颈部。面对一名女童,杨某的行为已经远超压制被害人反抗的需要。奸淫幼女应从重处罚,并且杨某的强奸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应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并从重处罚。

杨某虽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自首的犯罪人从宽处罚的核心是其人身危险性降低。杨某的自首情节对本案的侦破起到关键作用,但不足以说明其人身危险性降低。

综上所述,对杨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较妥。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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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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