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0日上午9时许,萧某在某银行分理处内排队等候存款时,被刘某抢走其包中的32600元现金及其他财物。银行保安员发现萧某被抢后,立即追赶出去,并即刻关闭分理处的大门,事后也向公安提供了监控录像。罪犯刘某逃离现场途中被追赶的保安员抓获,但包内的32600元已遗失,只缴回被抢的手机、钥匙等财物。(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在银行存钱被抢,银行有没有责任 编辑:张成)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萧某到银行存款,虽然双方此时尚未建立储蓄关系,但银行作为一个开放性的经营场所,理应对进入其营业厅客户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则负有防止或者及时制止的义务。银行在事发前已安装了监控和布置了保安员,履行了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刘某的抢夺行为是瞬间实施的,客观上已超出银行保安人员现场作出制止行为所需要的合理反应时间,在银行保安人员发现刘某实施抢夺行为之后,立即进行了追赶,并将第三人刘某抓获,因此,银行在此事件中不负有过错责任。萧某的存款在追赶中遗失,但该损失应归责于第三人的抢夺行为,即由刘某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