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6日,于某外出遛狗后迟迟未归,其家人报警称怀疑其掉入冰中。当晚经民警查找,发现于某在永定河拦河闸南侧消力池里死亡。2019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出具《鉴定结论书》,认定于某为溺亡,不属于刑事案件。2019年10月,于某的妻子、父母和女儿等近亲属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对永定河河道及河道水利设施存在行政管理职能的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2万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冰上遛狗溺亡案”:成年人理当自负其责 编辑:张懿)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所涉水利设施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依据常识即可知,无论是进入河道或进入冰面的行为,均容易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对此类危险后果的预见性,并不需要管理机关事先的警告、告知。于某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主观上存在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相关法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