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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熊袭击村民3人丧命谁担责?

2020/5/19 17:09:31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5月17日19:00许,沉水村村民唐某(女,47岁)送儿子(7岁)返校途中,路过梯子岩处遭遇野生黑熊袭击,其子侥幸逃脱,逃生过程中沿途呼救。唐某的亲属苏某(男,55岁)闻讯下山前往梯子岩处寻找唐某过程中失联。接到报警后,江油市公安指挥中心指令马角镇、二郎庙派出所及120急救先期处置,唐某被发现时已死亡,苏某下落不明。随后,当地政府调集公安特警、刑警、森警,以及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和基层干部增援处置,组织现场封控、人员搜救、群众避险等工作。全力搜救过程中,参与搜救的马角镇沉水村8组组长朱某(男,68岁)也遭黑熊袭击死亡。次日凌晨2:00许,搜救的公安特警与黑熊正面遭遇,为确保安全,将黑熊现场击毙;凌晨6:00许,搜救人员发现失联的苏某,其已死亡;此次黑熊袭击事件造成3人死亡。(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四川黑熊袭击村民3人丧命 民警应援击毙一头黑熊 编辑:周晶晶)

李华阳律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物权法》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黑熊为我国二级保护动物,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动物。该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对于此次野生黑熊袭击事件造成3人死亡,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相关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物权法》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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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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