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于2018年9月25日至某机械公司工作,签订《招聘登记表》,进厂后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9年1月24日,章某与用人单位签订《退工通知单》,约定工作时间自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当日结算工资后,用人单位将结算工资汇入章某账户。随后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不服裁决结果,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审理中经查,章某2014年起诉江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5年7月14日起诉如皋市某电器材料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9日起诉如皋市某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起诉江苏某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争议。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经过质证,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认定章某为职业碰瓷者。(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章某诉某机械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纠纷案)
李华阳律师:《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章某自2014年开始,先后在多家公司工作,然后起诉用人单位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表明章某明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这一法律规定。其次,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情况下,章某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最后,二倍工资支付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作出惩罚性的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职业碰瓷员工因其本身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存在获得不法利益目的,所以公司不应支付具有惩罚性赔偿性质的二倍工资。
相关法规:《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