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杨某称张某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上多次发表与事实不符、有损杨某名誉的言论,故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一个看起来因“微博怼人”引发的并不复杂的名誉权案,当法官进行法庭调查时,张某却说微博并非其本人注册。法官从微博后台调取的账号信息显示,该微博就是张某注册的。然而,张某却当庭表示,“我的身份证和手机早已丢失了,涉案微博账号不是我的。”法官当即产生了疑问:这么巧?手机、身份证同时丢了,还被同一人捡到,并冒名注册了微博?法官进一步询问:“被告,有证明身份证丢失后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证据吗?”“有,我去两家派出所报案了,派出所都出具了证明材料。”张某当庭出示了证明材料的电子版。为核查证据的真实性,法官要求张某将公安机关出具的原件邮寄到法院。张某提交的数张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民警签章的证明材料,均称张某因丢失手机、身份证报警。为进一步查实证据,法官给两家公安机关发送协助调查函。不久,两家公安机关回函,都确认了同样信息: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非本公安机关出具,其加盖的印章也非本公安机关加盖。为慎重起见,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再次开庭。“被告,你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是真实证据,如果提交虚假的证据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明白吗?”“明白,我提交的证据都是真实的”。合议庭向张某出示了公安机关的回函。然而,张某仍然坚持认为证明材料是真实的。合议庭三位法官结合回函的说明,一致认定: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伪造。(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当事人提供伪造证据 法院开出十万元罚单 编辑:岳弘彬)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
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且在庭审中坚称其证据真实,该证据材料对查明张某是否为涉案微博注册人有重大影响,张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节极其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法院有权对张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