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太原,一五旬网约车司机不会普通话遭辱骂:这在太原市,滚回县里去。经调查,殷某(男,30岁太原市人,无业)酒后乘坐张某某(男,53岁,吕梁市人)的网约车,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并对其辱骂殴打致伤。(来源 人民日报 原标题 打骂网约车司机嫌疑人被刑拘 编辑 闫俏秀)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殷某对张某某进行辱骂殴打致伤的行为,如果经鉴定张某某不构成轻伤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如果经鉴定张某某受到轻伤以上的结果,张某某的受伤和殷某的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殷某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伤害行为会对张某某造成伤害,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殷某有对张某某具有伤害的故意,殷某的喝酒属于自己可以控制的范围,不属于责任的阻却事由。殷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