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在大连湾街头卖白菜时,看到其邻居骑摩托车剐蹭行人后逃逸。此后被剐蹭的54岁男子张东(化名)追赶肇事者,而郭某则上前劝阻称“人走远了,你追不上”,引发张东不满,两人撕扯在一起。此后郭某的亲戚姜某等人一拥而上,围殴张东。被打后的张东离开现场回到出租屋,次日被房东发现昏迷在屋内并被送医抢救。被打6天后张东因脑出血、脑挫裂伤,抢救无效死亡。(来源 大连新闻网 原标题 男子追赶肇事者遇劝阻 遭围殴致死 编辑 万恒)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张东因琐事与郭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进而激化矛盾,在事件起因上有一定的责任,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张东死亡结果系郭某等四人共同实施的伤害行为所致,张东没有及时到医院进行救治的因素,并不影响这一因果关系的认定,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张东死亡。郭某等四人因琐事而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均应依法处罚。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