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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因被骗造成千万广告费损失

2020/7/1 16:22:58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曹某(男,36岁)刘某利(女,40)、郑某君(女,37岁)伪造某某风味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与某某计算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某某计算系统有限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之后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来源 经济日报 原标题 3人伪造老干妈印章与腾讯签订合同 编辑 宋思艰 郑直)

李华阳律师:《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客观上曹某、刘某利、郑某君有伪造某某风味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与某某计算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行为。导致了某某计算系统有限公司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目的是为了获取某某计算系统有限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曹某、刘某利、郑某君主观上有诈骗的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他人财物的目的。综上所述,伪造公章属于方法行为,如果进行合同诈骗罪的,属于牵连犯,将会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规:《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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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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