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里出来玩耍的张某刚走进舞厅,杨某走到他面前求助,称自己的朋友在舞厅里被几个不认识的人打了,还拦着不让走。他跟随这个杨某来到现场,就看到几个男人围着牛某,牛某被卡着脖子扇耳光。“我记得很清,那个被打的牛某说我不认识他们,你帮帮我吧!”张某本来想着过去劝劝架让她们两个人离开就好了,却不曾想惹怒了这几个耍流氓的男人。很快这几个男人放开了牛某便围住张某拳打脚踢,张某就往楼下跑,结果还是被人追着砍了4刀(右肩一刀,左腿3刀)。被砍伤后,张某拖着流血的身体一口气跑了300米到达楼下警亭,然后就昏倒不省人事了。(来源:东方今报 原标题:男子救人被砍 获救者消失 编辑:兰明群)
李华阳律师:《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张某救下牛某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张某救下牛某属于无因管理,可以请求牛某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法规:《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