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下午,小明妈妈正在上班,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突然响起。喂,请问你是小明家长吗?我是他们班的王老师。小明在学校受伤了,您快来医院啊。小明和小强在某小学的幼儿园大三班就读。老师带领班里学生在学校操场进行课外活动。期间,由于老师疏于管理,原本的课外活动进入失序状态,同学们随意追逐打闹。在此过程中,小明被小强推翻在地,手部受伤严重。小明当天就被送医诊治,医院诊断,属于右侧肱骨外髁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十级。校方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校园打闹造成骨折,学校是否应当担责?编辑:金燕)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小明和小强在事发时均不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由于学校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推定学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