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不满生活现状,幻想“一夜暴富”,经人引诱,贺某开始接触赌博。从此以后,贺某赌博一发不可收拾,将自己多年积蓄豪掷赌桌,输得血本无归。欠下赌债的贺某并未因此收手,赌得反而越来越大,某天,贺某跟王某一同参与赌博,贺某手气不顺,不一会就输光本钱,还欠下老王3万元,贺某当场向王某出具3万元欠条后,垂头丧气地离开。此后一年间,王某要求偿还赌债,王某数次催要赌债无果。(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赌债?不受法律保护!编辑:金燕)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贺某和王某参与赌博活动均属于违法犯罪活动。“赌债”是基于赌博这一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3万元欠条系贺某因赌博输给王某而产生,而赌博属于法律禁止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对这些财物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查获的赌资违法所得,应当收缴。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