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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快四年房子没到手押金也没退

2020/7/14 17:29:53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近日,张女士反映,开发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尔中心公寓项目,自2016年5月份动工到2018年年底,两年半的时间,工程施工及办证节点上推进非常迟缓。因此,开发商无法按照原来售楼部置业顾问承诺的2016年年底之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和2018年年底交房。所以,在2018年10月份,张女士等人要求开发商退房退款,但是至今开发商一直不予办理相关退房退款手续。“之前找开发商,对方也认可这笔钱只是认筹金,可以退,但后来就一直拖着不予解决。今年6月,又去找开发商,对方答应7月份退钱,但至今那边依然没有任何动静。我们当时和开发商先签的有员工内部预留申请书,预留申请书对房屋价格、坐落位置、户型、面积均做出了明确约定因对方当时没有预售证,等预售证下来再签正式购房合同,但对方因为预售证没有下来,一直没签成。再后来我们看施工进度太慢,也不敢再买。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 郑州女子购房快四年房子没到手押金也没退 编辑:魏蔚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该预留申请书对房屋价格、坐落位置、户型、面积均做出了明确约定,具备了房屋销售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证,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该笔款应当予以返还。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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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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