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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斋戒室禁闭学生而获刑

2020/7/15 15:09:18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该校理事长吴某豹,该校校长、法定代表人任某强等人违反办学许可规定,对该校学生施行有关心理治疗、精神障碍治疗活动的“森田疗法”,在校内设立“烦闷解脱室”(亦称“斋戒室”“静心室”),将学生带入其中禁闭,并安排人员专门看管,非法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烦闷解脱室”由任某强负责安排看管人员值班,该校安全处主任张某负责落实值班安排和管理看管人员,该校教官屈某宽、该校教师陈某参与轮班值守看管。其间,罗某、陈某某、周某等12人曾分别被关禁闭(除罗某外,其他人当时均系未成年人),每次禁闭时间3至10日不等。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 设斋戒室禁闭学生每次至少3天 江西豫章书院案一审宣判4人获刑 编辑:魏蔚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将学生带入斋戒室中禁闭,并安排人员专门看管客观上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屈某宽、陈某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拘禁行为。导致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屈某宽、陈某主观上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屈某宽、陈某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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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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