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3岁的李某是河南省安阳林州市合涧镇居民,在三门峡市卢氏县承包工程。前不久,李某和卢氏县城关镇居民孙某因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卢氏法院定于7月13日下午4时开庭审理该案。然而庭审即将开始时,原告李某满身酒气进入法庭,并在法庭内吸烟。法庭书记员上前劝阻,同时将原告李某酒后来参加庭审的情况报告审判长。审判长核实情况后,当即决定案件延期开庭。然而李某不依不饶,在法庭内大吵大闹,拿出手机对审判人员进行拍摄,被制止后,李某对法庭工作人员进行言语威胁,并推搡工作人员,将法庭工作人员的手臂抓伤。(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抽烟、喝酒、闹别扭!在法庭上干这些事,不但罚款还会拘留10天 编辑:史海山)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由于李某在法庭上抽烟、喝酒、对法庭工作人员进行言语威胁,推搡工作人员,将法庭工作人员的手臂抓伤。公然挑衅法庭、藐视法律,严重干扰正常审判工作,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或拘留。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