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婚后育有女儿小芬。夫妇二人因感情不和,时常闹得鸡犬不宁。最终,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时小芬十四岁,在法官征求其意见时,小芬表示跟谁生活都可以。考虑到李某更具抚养意愿和条件,法院最终判决小芬由母亲抚养。长期随父亲生活,离婚后的头半年,小芬跟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但李某脾气暴躁,常因一点小事,便对小芬非打即骂。小芬异常痛苦,小芬便去找父亲张某诉苦。张某让小芬在自己家住下,和自己一起生活。此后两年间,小芬实际跟随父亲共同生活。抚养权能否变更,在此期间,李某数次前往张某家要求小芬回家和自己生活。见小芬不答应,李某竟多次前往小芬学校对其进行围堵谩骂。无奈之下,张某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对小芬的抚养权进行变更。小芬也向法院表达了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离婚后跟谁生活,孩子有发言权吗? 编辑:金燕)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下调到八周岁,故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法院应考虑子女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小芬在父母离婚时判决由母亲李某抚养,但此后李某的不当行为严重影响小芬的身心健康。父亲张某主张变更小芬的抚养权,小芬也表示愿意跟随张某共同生活,张某又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此外,小芬实际上一直是随父亲张某共同生活,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因此应将小芬变更为由张某抚养更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下调到八周岁,故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法院应考虑子女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