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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出借身份证注册公司卷入诈骗案

2020/7/17 16:00:10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4月30日,韩女士接到了儿子所在学校南京交通技师学院通知:所有向该校金同学出借身份信息用于注册公司的学生,都有可能被卷入诈骗案中。再三询问后,韩女士得知,去年暑假期间,儿子曾有一段特殊的“打工经历”——把身份证借给同学金某开办公司,得到报酬1000元。随后,他们向南京警方报警,在民警协助下,他们联系到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请求将孩子注册的公司销户。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要求提交营业执照上的编号,而营业执照早已被金某收走,公司也未能注销。韩女士称:自己的孩子与大多数涉事学生一样,都被金某的说辞蒙蔽了。韩女士表示,河南警方跨省拘留涉事学生,是因为诈骗案主犯在河南落网,几个涉事学生所注册的公司存在非法资金流入在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要件被组织者收走后,这些注册的公司涉及“灰色产业”,被人利用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出借身份证惹祸!9名大学生注册三百公司卷入诈骗案 编辑:魏蔚

李华阳律师:《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涉事学生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厘清以下几点:在客观方面,诈骗罪的成立与否主要考察犯罪分子是否实际参与到了诈骗行为的实施当中。如果公司注册后主要从事诈骗活动,也要看是否参与到公司的实际经营当中。如果涉学生只是注册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管,客观上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仅仅是名义上的管理者,就不具有客观上的诈骗行为。主观方面,学生在注册前是否知悉公司将要进行诈骗涉事学生主观上对公司被运用于犯罪的事实并不知情,不存在诈骗罪实施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则并不构成犯罪。

相关法规:《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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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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