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网上买了一些水果,回到家中,打开收到的水果,看到水果全坏了,查明是快递公司出的问题,导致路上耽误了很久。于是李某找卖家索赔。(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关于网购,民法典这些规定你要注意 编辑:刘婧婷 丁涛)
李华阳律师:《民法典》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如果卖家按时寄出新鲜的水果,结果因为快递公司的原因,物流途中的时间超过了正常时间,直接导致收到水果时水果变质,此时应由卖家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买家签收快递的时间视为交付水果时间,交付前水果变质的风险和责任均由卖家承担,买家可以要求卖家重新发货或退还货款。
相关法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