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强的店铺经营困难,急需资金周转,向亲戚朋友四处借钱后,仍有资金缺口。经人介绍,小强认识了同城的张某,张某表示自己手头有钱,可以借给小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4万元,按年利率24%计息,借期为1个月。到期未能偿还拿到借款后,小强全部用于店铺周转,经营依旧困难。1个月借期很快到了,小强未能如期还款,张某就拿着借款合同上门讨债。张某对外借款较为频繁,收取的利息高达18%至36%不等。一年内在同一法院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达11件。(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1年里,他提起了11次借贷诉讼 编辑:金燕)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活动。
张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仅在一年内在同一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就多达11起,符合职业放贷的认定标准。职业放贷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借款本金可予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