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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职不到10天 公司聚餐后遭高管强搂强吻

2020/7/24 15:39:10 作者:李华阳 3人浏览 0人评论

小洁说“我6月20日来到公司,试用期之后,7月5日入职,7月13日晚公司聚餐,聚餐结束,小洁将几位同事送上回家的车后准备回家,短短几分钟回家路上发生的事,让她始料未及。小洁说,葛某是公司营销中心总监,餐后跟着她要送她回家,“聚餐的地方离我家走路就几分钟,一路上他都在说自己喝醉了。到了楼下,葛某突然从我背后扑上来。”小洁说,葛某从背后强行搂住她的脖子,手放到她胸部,强吻她的脖子和脸。小洁呵斥多次,葛某并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强行勾住她的脖子,要拖拽她进单元楼,“他要去我家,一边拖拽我,一边说知道我老公不在,我别想骗他。”葛某身高有1.9米,比小洁高30多厘米,再加上勾住了小洁脖子,小洁使劲挣脱数次才挣脱开。小洁警告葛某小区里到处都是摄像头,“他却变本加厉,威胁我要么带他回家,要么和他去宾馆开房好好聊聊,又想再次扑过来。”小洁吓得跑出小区躲在门口饭店的墙角,给丈夫打电话。葛某追上来找到小洁后,“他说我是跑不掉的,拉扯着我跟他走,把我往马路上的车里拖。几分钟我老公下来了,他假装交代了一句工作,便以同事的姿态和我再见。来源:大河报网   原标题:女子入职“优居西安”不到10天 公司聚餐后遭高管强搂强吻 编辑:杜思龙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客观上葛某背后强行搂住她的脖子,手放到她胸部,强吻她的脖子和脸属于猥亵行为。如果猥亵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没有侵害到妇女对性行为的自己决定权可以不以犯罪论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葛某进行处罚如果葛某猥亵行为侵害了妇女对性行为的自己决定权葛某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具有刺激、满足性欲的动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葛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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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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