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洁说“我6月20日来到公司,试用期之后,7月5日入职,7月13日晚公司聚餐,聚餐结束,小洁将几位同事送上回家的车后准备回家,短短几分钟回家路上发生的事,让她始料未及。小洁说,葛某是公司营销中心总监,餐后跟着她要送她回家,“聚餐的地方离我家走路就几分钟,一路上他都在说自己喝醉了。到了楼下,葛某突然从我背后扑上来。”小洁说,葛某从背后强行搂住她的脖子,手放到她胸部,强吻她的脖子和脸。小洁呵斥多次,葛某并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强行勾住她的脖子,要拖拽她进单元楼,“他要去我家,一边拖拽我,一边说知道我老公不在,我别想骗他。”葛某身高有1.9米,比小洁高30多厘米,再加上勾住了小洁脖子,小洁使劲挣脱数次才挣脱开。小洁警告葛某小区里到处都是摄像头,“他却变本加厉,威胁我要么带他回家,要么和他去宾馆开房好好聊聊,又想再次扑过来。”小洁吓得跑出小区躲在门口饭店的墙角,给丈夫打电话。葛某追上来找到小洁后,“他说我是跑不掉的,拉扯着我跟他走,把我往马路上的车里拖。几分钟我老公下来了,他假装交代了一句工作,便以同事的姿态和我再见。(来源:大河报网 原标题:女子入职“优居西安”不到10天 公司聚餐后遭高管强搂强吻 编辑:杜思龙)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客观上葛某背后强行搂住她的脖子,手放到她胸部,强吻她的脖子和脸等属于猥亵行为。如果猥亵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没有侵害到妇女对性行为的自己决定权。可以不以犯罪论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葛某进行处罚。如果葛某猥亵行为侵害了妇女对性行为的自己决定权。葛某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又具有刺激、满足性欲的动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葛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