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阳律师:《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客观上张某明有发布炒作企事业单位虚假负面贴文,炒作环保、基建等问题为由,敲诈受害单位和个人钱财谋利的行为。导致了受害单位和个人钱财的损失。张某明冒充人民日报社工作人员通过长期采用线上炒作与线下敲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诈骗。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张某明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
相关法规:《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