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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出来了——钱大律师抄辩护词也抄错了(老师打半对)!真是今古之奇观也!

作者:张文江  发布时间:2016-06-07 22:29:40  67人浏览 0人评论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对四个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结论已经出来了,该院的(2015)XX号等四个不起诉决定书明确了对四个犯罪嫌疑人均绝对不起诉,即无罪不起诉,而不是钱大律师的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钱大律师抄对了辩护词的前提,却写错了辩护词的结论——要是全部抄了就全部对了!

    检察的标准答案就是绝对无罪,也就是绝对不能作为罪犯对待,侦查机关将无罪当有罪是完全错了;钱大律师的辩护词中的结论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不足而应当被认为无罪,这种情况称存疑无罪,这里隐含一个判断:如果证据被补充至充分的话就可能是有罪的,把绝对无罪的案件当作有犯罪嫌疑(存疑)的来辩明显不对,如果打个分的话也只能被老师打个半对——前提对的(抄别人的)结论是错的(没有抄)!!这个世界上辩护词竟有全部抄了比不全抄的要好的情况,真是一念之差成今古奇观也!

   下面是新昌县人民检察院的“标准答案”出来之前我的博文《钱大律师抄了本人的妨害作证罪辩护词,朋友你说该怎么办?》,供朋友们参考。欢迎朋友们批评、转载。

 

钱大律师抄了本人的妨害作证罪辩护词,朋友你说该怎么办?(2015-05-27 09:32:56)[编辑][删除]转载▼标签:钱大律师抄了我的辩护词怎么办

    日前,有一位杭州的钱姓的大律师,听说以很高的收费承办了一起妨害作证罪的辩护案,案件有四个共同的犯罪嫌疑人,本人也承办了其中一个嫌疑人的辩护,本人意外地发现本人的辩护意见被抄到钱大律师的辩护词中了,我的辩护词的前面的六点内容几乎没有改动地放进了他的辩护词,我的辩护意见是向公安提交的,公安收集在卷,钱大律师的辩护意见是数月后向检察提交的(他没有向公安提交的辩护意见),检察可能也收集在卷了。

    两辩护意见的区别在于:本人的辩护意见的结论是:公安提交的所有证据足以证明四个当事人均无罪,得不出有罪的结论,可能是有人在滥用手中的权力,将无罪的人当作有罪侦查,以权谋私。他得出的结论却是:本案有罪的证据不足,按有利于当事人的视角来说,本案因证据不足而应当被认定为无罪,本人理解为检察应当存疑不起诉。本人提出的前六点辩护意见说的是公安的所有证据均证明当事人无罪,怎么可以把他们当作有罪处理?根本不能得出证据不足应当认为无罪而存疑不起诉的结论,得出的只能是无罪不起诉,即绝对不起诉,本来是无罪的人怎么可以被起诉呢?我被抄的前提和钱大律师的结论牛头的不对马嘴,钱大律师的结论其实根本戴不到本人提出的六个辩护词主文的(前提)观点之上,不知大律师是抄了本人的前六点意见后,是如何得出一个证据不足、存疑无罪、应该存疑不起诉结论的?

    钱大律师是否知道辩护词是有严格的法理逻辑的,逻辑前提不同,得出的逻辑结论也自然不同,我的前六点辩护意见是得不出存疑无罪的结论的!如果,要得出什么结论只能是绝对无罪,否则,就存在难以克服的法理逻辑之矛盾。我前面一直在讲所有的证据均明确指向一个结论——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卷中已经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无罪的,绝不能再被当作犯罪嫌疑人,难道这样的逻辑前提能得出有罪的证据不足的逻辑结论吗?显然,这是个钱大律师开的法理逻辑的超级玩笑!可能会被世人贻笑大方。

    明明是无罪的案件,听说钱大律师曾多次向当事人说当事人是有罪的,只是情节轻微,可以缓刑处理而已,听说他也曾向检察官作过同样的陈述。他的当事人获悉本人对同案的另一当事人提出绝对无罪的意见后,在当事人的追问下钱大律师才也称他的当事人也是无罪的,他的存疑无罪的结论其实也是抄了本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后得出的,钱大律师比我更早接受委托进行辩护(可能是早数年,约两年前),无罪的意见是本人最早提出(早数月,约在去年8月),此前,包括钱大律师在内的四位律师(有两位辩护律师,两位涉案的律师)均认为本案的四位嫌疑人是有罪的,故除本人外没有一个律师任何一个人向公安提出过当事人无罪的意见,我是第一个明确地向公安提出了,明明是无罪的当事人你公安怎么能认为有罪的?公安侦查卷中也只有本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归档便是佐证(可惜的是本人第二次向公安提出的补充辩护意见没有被放进案卷,对此本人还向检察提出书面意见,要求检察责令公安机关补充收集并提交,同时,本人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我向公安提交的补充辩护意见邮寄的特快专递凭证),钱大律师提出无罪的意见是本人提出无罪后至少数月后向检察院提出的,且可能是在检察的催促下才提出的,时间上远远落在本人提交的时间的后面。

    同案的辩护人之间共享劳动成果未尝不可,但应当相互沟通,取得其它辩护人(辩护词这一劳动成果的首创者)的同意,尊重别人的劳动和劳动成果,且仅仅是参考一下,不好一抄了之,要经过消化后用自己的笔、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不应没有逻辑地抄别人的东西,否则,逻辑前提和结论之间难免会出现不该出现的矛盾!大律师也会因有失诚信而被社会公众所不耻,从本案来看,明眼人一眼就会看出问题的所在,要知道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被本山大叔忽悠的”!可悲啊,大律师!!!

    过路的朋友,请说说我怎么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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