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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制作“山寨”名牌鸡精法律分析

2014-04-03 17:01:54 作者:李华阳 82人浏览 0人评论

夫妻制作“山寨”名牌鸡精法律分析

  用批发来的廉价鸡精和味精,分装成“太太乐”“莲花”等知名品牌的小包装鸡精和味精后销往批发市场。328日,兴庆路派出所就打掉了这样一个“夫妻档”制假窝点。

  328日晚,兴庆路派出所民警在南二环兴庆桥下进行盘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陕APS305的面包车很可疑。该车司机在停靠时磨磨蹭蹭,并且不愿意下车配合检查。后在民警的要求下,司机打开车门发现里面装有不同品牌的鸡精和味精,并且均为盗用品牌。

  随后,民警将当事司机带回派出所调查,根据司机提供的线索,民警在红旗街办南建村一民房内将制假嫌疑人张某、刘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假冒“莲花味精”700袋,每袋908克、“太太乐鸡精”和“百信鸡精”600袋,每袋454克,总共50余箱。现场还发现有400多个空袋子,上面印有25公斤/袋字样。初步统计,全部假冒产品总价值约10万余元。

  经审查,张某和刘某是夫妻,安徽人。从2005年开始,他们分别以7200/吨和2500/吨从批发市场购买味精和鸡精。然后分装在“莲花味精”“太太乐鸡精”以及“百信鸡精”小包装袋中,并从胡家庙一批发市场销往榆林和延安。目前,张某夫妇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警方刑事拘留。

  (节选自中国日报“‘山寨’名牌鸡精味精 ‘夫妻档’制假窝点被端”)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和刘某从2005年开始从批发市场购买味精和鸡精然后冒充“莲花味精”“太太乐鸡精”以及“百信鸡精”出售,全部假冒产品总价值约10万余元。其行为均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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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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