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讨薪未果砸老板“奥迪车”啥后果
农民工黄某某讨要自己的工资未果,一气之下砸毁老板周某某的奥迪小轿车获刑。
2013年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经过招聘在周某某经营的某化工厂内上班,直至2013年12月份,周某某除了每月发给被告人黄某某500元的生活费之外一直未领到工资,追问周某某多次,周某某却屡屡借口搪塞。2013年12月21日, 被告人黄某某见周某某的奥迪小轿车停在厂区内,一怒之下用板砖将其砸毁,经鉴定毁损价值为183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陈述了犯罪事实。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农民工讨工资未果砸老板“奥迪车”获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农民工黄某某为了讨要自己的工资,砸毁老板周某某的奥迪小轿车,经鉴定毁损价值为18350元,数额较大。黄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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