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店老板下载千部电影出售是否成立犯罪
影音店老板在经营影音器材的同时,兼职做起了帮顾客下载高清电影出售赚钱的业务,孰不知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013年5月2日,江苏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全市首例著作权犯罪案件,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闫非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闫非非法获利的184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供被告人闫非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0年1月,闫非设立南昌市西湖区目威高清影音工作室,经营范围是音响器材、高清播放器、投影器材的零售与服务。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闫非通过购买和互联网搜索下载的方式,存储了1552部高清电影在独立的硬盘中,并意图以每G一角钱的价格将高清电影复制给顾客,其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高清电影为1376部。同时目威高清影音工作室在易登网、非凡分类网、小刀在线等网站上发布复制高清电影的广告招揽顾客。顾客黄某等多人在目威高清影音工作室复制的高清电影共计550余部。通过向他人复制高清电影550余部,闫非共获利1846元。2012年6月20日,闫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被告人闫非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尚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电影1376部,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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