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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出卖人体器官牟利的法律分析

2014-04-09 7:27:53 作者:李华阳 22人浏览 0人评论

 

    通过QQ在互联网上招揽“供体”,然后邀其在出租房内“圈养”,寻找到买家后,便以2万元的价格非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肾脏,从而牟取暴利。

    经查,1979年出生的陈小甘系甘肃省人。2010年年底,由于手头缺钱,陈小甘经朋友介绍,发现可以卖肾换钱,于是找到吴成(化名,已判刑),表示自己愿意卖一个肾脏。

    价钱谈妥后,吴成在一家没有手术资质的医院给陈小甘安排了手术,但事后陈却没有拿到说好的钱款。经多次催要,吴成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看到陈小甘没有工作,吴成于是拉他入伙,没有经济来源的陈小甘欣然接受这份来钱快的“差事”。

  20115月、6月间,两人就贩卖人体器官的分工、买卖流程、买卖价格和报酬等事宜进行具体沟通,商定由陈小甘负责寻找出卖器官的人(即“供体”),在南昌“圈养”,配型合格后送交吴成,然后由吴成负责联系医生对“供体”实施摘除器官手术。

陈小甘入伙后的主要任务是寻找“供体”,并负责“供体”的吃住和身体检查。据了解,通常一个“供体”能获得2万元的卖肾款,而陈和吴作为中介,则可以获得买肾方几十万元的买肾款。

  从20118月起,陈小甘利用网络游戏和网络QQ交友途径,散播消息说有想卖肾的可以找他联系。由于网络环境复杂,时常有急需用钱的年轻人,所以陈小甘总能轻松找到“供体”。

  万某即是众多“供体”中的一个。1992年出生的他系江西省抚州市。2012年年初,因奶奶病重急需用钱,万某抱着了解一下的心态添加陈小甘为QQ好友。陈告诉万某,卖一个肾对身体不会有什么严重影响。

  在陈的怂恿下,万某答应以2万元价格卖肾。万某来到南昌后,陈小甘排其入住一出租房内“圈养”。万某发现,出租房内住着6个“供体”,彼此之间很少说话,唯一的任务就是吃饭、休息。

  半个月后,陈小甘带万某去医院体检,万某检查结果一切正常。随后,陈带着万某和另一“供体”前往景德镇。在一家医院住了3天院后,万某的一个肾脏被移除。

  20127月,南昌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及交办的线索,迅速摸清了该市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的情况,并于同年726日将涉嫌从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活动的陈小甘抓获归案。

  法院查明,2011年年初以来,陈小甘通过QQ在网上先后招揽多名“供体”到南昌“圈养”,并将配型合格的3名“供体”送至景德镇交给吴成进行了肾脏摘除手术,从中获利。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团伙出卖人体器官牟利:网上揽供体 出租房圈养”)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本案中,陈小甘、吴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寻找“供体”,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其二人的行为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http://jdms.dahe.cn/thread-htm-fid-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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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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