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还赌债诱骗15岁表妹卖淫
一名年仅15岁的少女被表哥从黑龙江骗到大连卖淫。
3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强迫卖淫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吴某判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7月,从黑龙江来大连务工的吴某听朋友朱某说,大连市内的一家按摩院中有卖淫嫖娼活动,如果能介绍几名少女去卖淫,会赚很多钱。吴某听后动心了,可是身旁并没有相熟的女子。
同年8月,吴某回到黑龙江老家探亲,看见了自己的15岁表妹小李(化名),便将目标放在了表妹身上。正赶上暑假,吴某诓骗自己的表妹,要带她来大连游玩。小李正在读初中,对外面的世界还懵懂无知,便高兴地随吴某来到大连。
吴某带着表妹小李,朱某带着另一名15岁的女孩小张一起来到大连。起先四人在市内主要景点游玩,到了晚上,吴某和朱某便带着两名少女进入一家按摩院,两名少女被送进了虎口。
起初,吴某骗这两名少女,到这里可以给别人按摩,打零工赚钱,二人信以为真。
很快,两名少女就发觉事情不对劲,强烈反抗,要求回到黑龙江老家。吴某与朱某对两名少女严加看管,如有不从动手就打,两名少女只能委身从事卖淫活动。每天上午吴某将少女送到按摩院,半夜老板告诉两人“工作”完毕,朱某再过来接两名少女。由于四人平时住在一个出租房中,虽然两名少女一直想要逃跑,但一直没有机会。
有一天,两名少女趁着朱某和吴某去楼下办事,逮着机会逃跑。吴某和朱某回到出租房发现少女不见后,一直追到火车站,把两个没经验的少女堵住了,带回来后动手就打,威胁的话也说了不少。两名少女害怕,无奈只能接着干,而她们出卖色相挣的钱,除了被按摩院老板扣掉,其余的直接给了朱某和吴某。
2012年8月26日,小李见四周没人注意,便悄悄出了门,到派出所报案。
接到报案后,民警迅速出动,在解救另一名少女小张的同时,将按摩院老板抓获。吴某和朱某听到消息后,马上离开大连潜逃。随后,警方将二人列为网上逃犯。
2013年7月下旬,吴某在南方某地被警方抓获,他供述,自己在2012年上半年参与赌博,欠了朱某数万元的赌资,只能通过这种方式来还债。
经警方查明,在2012年8月17日至26日,两少女被迫卖淫40余次,吴某的违法收入近5万元。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男子为还赌债诱骗15岁表妹卖淫 一审获刑13年”)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六条 [强迫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本案中,吴某、朱某等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迫两名少女卖淫40余次,非法获利近5万元,情节严重。吴某的行为涉嫌强迫卖淫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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