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定下的抚养费标准跟不上物价的“脚步”,近日,一对离异夫妇关于是否增加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产生分歧。
小文今年7岁,他的父母在2012年协议离婚,小文随母亲张玲生活,小文的父亲王彬每月负担抚养费700元。现在物价上涨,张玲要求王彬将抚养费增加到2000元。此时,王彬已经重组家庭,并且另育有一子,想到自己每个月也仅4200元的工资,无法承受2000元的抚养费,拒绝了张玲的要求。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物价上涨离异夫妇孩子抚养费可追加”)
李华阳律师: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本案中,王彬和张玲作为小文的父母,对小文都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现小文和母亲共同生活,应根据小文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王彬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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