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工程”进行发包收质量保证金分析
今年34岁的万某,是某街道办事处临时聘用的网格员。由于欠债50多万元,债主多次上门逼债,万某依仗自己熟悉开发区情况,在街头私刻公章后,在网上请人设计了一份彩色施工图纸,模仿开发区单位领导在施工合同上签字。
今年2月初,万某在社区工作期间结识了蔡某,言谈间万某故意向蔡某透露自己手头上有个绿化项目,让蔡某物色一下承包人,蔡某就把这一消息告诉了同住一小区的熟人胡某。
正在寻找工程项目的胡某找到万某,在万某出示盖有公章的施工合同后,胡某表示想承揽该工程,万某借机提出要收取质量保证金,胡某于是分两次向万某付款23万余元。
隔日,胡某与万某在小区丈量面积,小区的涂某听万某介绍手头上有一绿化工程正在招标,涂某私下找到万某表示想要承揽工程,万某用同样方法骗得涂某保证金14万余元。
眼看合同施工期到了,两人打电话发现万某无法联系,感到事情不妙的他们找到合同上的单位领导,才发现公章、合同及合同上签字都系伪造,于是报警。
(本文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私自伪造公章、合同及合同上签字,骗取受害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同时构成私刻公司印章罪与合同诈骗罪,属牵连犯,应择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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