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享受工伤待遇能否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大河网友问:我是一名农村信用社信贷员。一日,我到村里为村民办理贷款信用证明,走到村口时被一辆疾速驶来的摩托车撞倒,造成我小腿和膝盖处骨折,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7000元。我向县劳动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获批,得到部分补偿。事后,我找到摩托车主陈某,要求陈某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陈某以我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我能否诉请法院让陈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因陈某骑摩托车超速导致你身体受伤,陈某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后果。
你虽然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机制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属公权范畴。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属私权范畴。且二者规定并不冲突,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据此,侵权的第三人,即陈某,不能以你已经获得工伤待遇为由推卸对你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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