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间回家病发死亡谁担责
患者刘金生因身体不适到江西省德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回家住宿,次日清晨因突发病症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并判决江西省德兴市人民医院对患者刘金生的死亡承担55%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00563.5元。
2012年11月27日21时20分许,患者刘金生因心前区不适到江西省德兴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内科住院治疗,医院认为患者有癔症并安排患者进行了多项医疗检查及会诊工作,但未告知患者是否属于危重的情况或者通知转院诊治。2012年11月30日下午3时许刘金生注射完药液后离开医院回家住宿,准备第二天早上回医院,在次日早晨5点40分患者突感胸闷、胸痛和呼吸困难,被亲属送至江西省德兴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江西省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省德兴市人民医院对患者刘金生的诊断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患者自身因素及疾病对患者死亡起共同作用,共同作用参与度为40%-60%。
法院审理认为,法院对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纳,酌情认定江西省德兴市人民医院对患者刘金生的死亡承担55%的赔偿责任,患者自身对死亡承担45%的责任。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诉请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法院予以核准,交通费以交通费发票为证予以确认,遂判决因患者刘金生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人民币546479.1元,由江西省德兴市人民医院承担55%即300563.5元。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住院期间回家病发死亡 患者和医院均承担责任”)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刘金生在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对患者进行了多项医疗检查及会诊工作,但未告知患者是否属于危重的情况或者通知转院诊治。以致于患者擅自离开医院回家住宿,进而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金生自行离开医院,且自身因素及疾病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影响,由此可以减轻院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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