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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解除收养登记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是否有效

2014-04-10 19:36:41 作者:李华阳 15人浏览 0人评论

未办理解除收养登记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是否有效

    问:我与养父母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现养父母先后去世,其亲生子女以我已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为由,不同意我继承遗产。请问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是否有效?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收养法》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 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你与养父母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后,虽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进行了公证,但解除收养关系属于特殊身份关系的解除,是以是否办理解除登记手续为前提条件,由于你与养父母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所以你与养父母并未解除收养关系,你所签订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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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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