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建筑工地第一天工作的过程中被砸伤手指,后为维权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用人单位阿克苏地区宏伟建筑工程公司10日内支付原告赵江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8756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原告赵江与被告阿克苏地区宏伟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王利达成口头协议,在该公司承建的温宿县某住宅楼工地从事钢筋工的工作,试用期为一个月。上班后的第一天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原告赵江操作不慎手指被砸断一节,在住院治疗期间阿克苏地区宏伟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了赵江全部的住院治疗费用。
出院后,赵江申请工伤认定,经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认定赵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之后,经阿克苏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
被告阿克苏地区宏伟建筑工程公司辩称,赵江虽然是在我公司从事工作过程中受的伤,但公司以为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公司有明确的规定,钢筋工试用期为一个月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赵江由于在试用期内受伤,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因赵江就赔偿事宜与与阿克苏地区宏伟建筑工程公司协商遭到拒绝后,2013年10月,赵江向温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温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做出仲裁裁决。赵江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试用期工作受伤 法院认定属工伤单位应赔偿”)
李华阳律师:
《劳动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阿克苏地区宏伟建筑工程公司与赵江口头达成用工协议,聘用赵江为钢筋工,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赵江在试用期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赵江受伤属于工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