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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村主任以工作未完成霸占公家轿车合适么

2014-04-18 17:16:27 作者:李华阳 36人浏览 0人评论

村主任以工作未完成霸占公家轿车合适么

    村主任宋某在换届选举中落选后,不肯归还村委会的捷达轿车,因此被起诉。近日,通州法院判决宋某立即还车。

  村委会诉称,宋某原系通州区某村村主任。去年7月,该村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宋某没有获选。宋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一直使用村委会的一辆捷达小汽车,并持有该车钥匙。落选后,宋某拒绝将钥匙及车辆归还村委会,并继续使用捷达车。村委会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宋某将捷达车返还。

  宋某辩称,其卸任后,镇里对其在任期间的工作进行审计,“在审计工作完成前,我不同意交接车辆”。

  (节选自新华网“村主任落选霸占公家轿车 法院判其立即还车”)

   

   李华阳律师: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中,该捷达车归村委会所有,宋某在卸任村委会主任后,应当将车交还村委会,宋某以审计为由拒绝归还汽车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宋某应将公家轿车归还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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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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