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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吵架刺死妻后还有对妻的继承权吗

2014-04-21 10:10:17 作者:李华阳 21人浏览 0人评论

    夫吵架刺死妻后有对妻的继承权吗

   夫妻吵架引发争执,夫使用尖刀刺中妻右胸部,致其死亡。其后丈夫夫被判刑,因死者留有房产,年近八旬的死者的母亲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已故女儿的房屋份额。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孙某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李某系母女关系,被告赵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赵甲、赵乙系赵某与李某子女。20131月,李某在家中与赵某发生争执,被赵某用家中的尖刀刺中右胸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赵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李某被害后留有与赵某、赵甲、赵乙房产两套,现房屋分别由被告赵甲和被告赵乙使用。被告赵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持械故意伤害李某身体致其死亡,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七条丧失继承权情形之(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之规定,被告赵某应丧失继承权。原告年迈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李某被害后,关于遗产继承问题,原、被告双方因故未能进行沟通,故诉至顺义法院,恳请依法裁判。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人丧失继承权。本案中,李某在家中与赵某发生争执,被赵某用家中的尖刀刺中右胸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赵某被法院判以故意伤害罪。赵某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杀害李某的故意,其行为不属于《继承法》第七条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情形,所以赵某依然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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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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