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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郎当酒保醉死谁应担责

2014-04-23 16:30:56 作者:李华阳 20人浏览 0人评论

 为新郎当酒保醉死谁应担责

  好友大喜之日,颜玉龙觉得作为兄弟,为朋友当酒保是份光荣可喜的“差事”,哪曾料到这份差事却让自己丧了性命,两家人顿时陷入悲痛与难堪之中。近日,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洛阳法庭调解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死者颜玉龙家属最终获赔各项损失共计70387.5元。

  颜玉龙和韦伟足两家是邻居,俩人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很是要好。得知韦伟足准备结婚,在外务工的颜玉龙特意请假回来参加婚礼。201429日,韦伟足先是到贵州省荔波县洞塘乡洞腊村接亲,邀请颜玉龙一同前往,颜玉龙见是兄弟的大喜日子,欣然同意,更是夸口说要当酒保。

  然接回新娘并非那么容易,新娘家按照习俗,故意“刁难”接亲队伍:返回时,要喝完新娘家摆放在桌子上的酒(多则108碗,少则36碗),方能娶走新娘,领走相应的嫁妆。210日中午,接亲队伍返程,按照习俗要求,一共喝下48碗酒,颜玉龙喝下6碗当即酒醉,被同伴抬上车。下午3点,接亲队伍返回到韦伟足家中,颜玉龙被抬到床上休息。等到准备吃饭,同伴去查看颜玉龙情况时,却发现其已经没有了呼吸。

  之后,颜玉龙家属与被告韦伟足就造成颜玉龙死亡的双方过错责任问题和被告应该赔偿的项目及数额问题进行协商,因对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争议,协商不成,遂于201432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0949元。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为新郎当酒保醉死 家属诉至法院索赔获支持”)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颜玉龙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身体及酒量状况,而其饮酒系自愿行为,其对自己的死亡存在过错,但被告韦伟足对颜玉龙酒醉后并未尽到应尽的照看责任,同样也存在过错,对颜玉龙醉酒身亡的后果也应负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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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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