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泗县原县委书记受贿500余万被起诉
近日,由宿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泗县原县委书记晏金星涉嫌受贿一案,由宿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2002年2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晏金星在担任中共泗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和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21.8955万元、日元30万元、欧元5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自中国新闻网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本案中,安徽泗县原县委书记晏金星利用职务之便,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和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00多万,其行为涉嫌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