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建损坏室内财物需要赔偿么
薛某与妻子吴某住在某高校院内,他们自行搭建的两间自建房,其中一间由薛某夫妇居住,另一间则由薛某母亲居住。2013年5月,高校的后勤员工带领数名员工对薛某家的自建房进行了拆除,屋内物品因拆除时未能及时搬出而受到损害。因财产受到损害,吴某将某高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高校赔偿损失8万余元。
高校辩称,在拆除之前,已经多次与吴某等人进行沟通,但吴某迟迟不肯拆除违建房屋,校方已经尽到了合理通知的义务,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吴某自行承担。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吴某的自建住宅因没有审批手续而属于违法建筑,校方虽已发出过拆除通知,但实际拆除中采取的方式欠妥,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吴某财产,应当予以赔偿。因物品已经损害,不能确定实际价值,因此法院酌情判令赔偿吴某经济损失5万元。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违建该拆除 合法财产应保护”)
李华阳律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吴某在高校院内私自搭建违法建筑,损害了高校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高校在尽到合理的通知义务后有权利拆除吴某的房屋,但房屋内的物品,属于吴某的个人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高校的行为使他人的财产受到了损害,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