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身患艾滋病仍卖淫啥后果
湖南女子阿云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却来到柳州从事卖淫活动。5月7日,柳城县人民法院首次以传播性病罪,依法判处阿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现年39岁的阿云是湖南省安化县人,多年来一直在广西、广东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在此期间,她不幸感染艾滋病。今年3月13日中午,阿云在柳城县沙埔镇某村许某家中从事卖淫活动,在向第二个嫖客卖淫时,被接到群众举报的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查获,并被行政拘留五日,3月17日,阿云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患有艾滋病的事实。
阿云交代,2010年6月,她返回老家和前夫复婚,在婚检时检查出患有艾滋病。之后,柳城县公安局认真核实了相关卫生机构检验报告单,又安排人员将其送往专业卫生机构检测,结果证实阿云的确患有艾滋病。
4月21日,柳城县检察院指控阿云犯传播性病罪,向柳城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云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考虑到阿云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供述其患艾滋病仍从事卖淫活动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条 [传播性病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
本案中,阿云在婚检时检查出患有艾滋病后,仍从事卖淫活动,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阿云的行为涉嫌传播性病罪,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