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遗失物被追回能否请求补偿费用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购买遗失物被追回能否请求补偿费用

2014-05-13 19:05:27 作者:李华阳 30人浏览 0人评论

购买遗失物被追回能否请求补偿费用

  问:我于2014年3月19日在狗市花2600块钱购买了一只蝴蝶犬。2014年4月26日,靳某找到我说这只狗是他今年2月份丢失的,要求归还。靳某拿出了狗证并能正确说出该蝴蝶犬的特殊特征,证明该犬此前的确属靳某所有。我将该犬归还靳某,但要求其补偿我购买该犬的对价及一个多月的饲养费用,靳某拒绝。请问,合理对价购买的遗失物被追回,我能否请求相关补偿费用?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定的“所付的费用”应做两项理解:(1)受让对价。善意取得人购买遗失物的价格应是在拍卖市场、公共市场等支付的参照同类商品的合理市场价格。遗失人偿还其购买的该笔对价,方能取回原物。(2)其他合理费用。即管理遗失物所产生的合理的无因管理费用。如果该遗失物确属你在市场通过合理对价购买后被追回,你有权请求所有权人支付因此而产生的对价及合理费用。对于你饲养该蝴蝶犬一个多月的合理饲养费用,靳某也应支付。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