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可否索要精神赔偿
前不久,市民余先生驾车外出时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经认定双方都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后经鉴定余先生构成了十级伤残,余先生的身体和心理都遭受了创伤,他想向对方索要精神赔偿,可是对于这起事故余先生也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就此余先生咨询律师法院能支持他的诉求吗?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余先生与另一司机虽然都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但是法律并没有免除另一司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也就是说,余先生仍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