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邮一院长冒领68万元科研经费法律分析
利用科研项目资金发放的漏洞,北京邮电大学软件学院执行院长宋茂强,伙同其妻借用亲戚、老乡身份证,以“校外劳务人员”的身份冒领68万元科研经费。昨天记者获悉,宋茂强因犯贪污罪,被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现年57岁的宋茂强曾是北京邮电大学软件学院执行院长,被学生们称为“交换机王子”。法院认定,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宋茂强在担任北京邮电大学“面向新型网络应用模式的网络化操作系统”子课题的团队负责人期间,利用审批和分配科研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列劳务人员名单的方式,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税后实际所得57.1072万元)据为己有,并以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方式应对财务审计。
受审时宋茂强辩称,他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冒领68万元是用于系统维护、保养和团队建设等事项,为项目维护经费。他被审计机关调查前,其妻将部分款项转存或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他并不知情,故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宋茂强在担任北京邮电大学“面向新型网络应用模式的网络化操作系统”子课题的团队负责人期间,利用审批和分配科研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列劳务人员名单的方式,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据为己有,其行为成立贪污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