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锤抢金店 柜台没砸开锤子砸坏了
5月12日中午,鞍山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铁东区天河商场一层的同心金店被抢劫。
在警方提供的监控视频中记者看到,抢劫男子着浅灰色运动服,头戴米白色棒球帽,戴着口罩,脚穿浅色运动鞋,体态中等偏瘦。
视频中,犯罪嫌疑人从商场北门进入后,就从兜里掏出了一把黑色手枪,右手还拎着把锤子,径直走到金店柜台前,“咣,咣”就是两下,企图砸碎金店柜台玻璃实施抢劫,但柜台玻璃啥事没有,嫌疑人手中锤子的头儿竟然掉了……随后,嫌疑人从商场西门骑电动车逃离现场,全过程约30秒。
最终,经过近48小时全力攻坚,专案组于5月14日12时07分许,在铁西区一道街房产交易中心楼下将犯罪嫌疑人马某(男)抓获。
昨日12时许,记者在看守所见到了犯罪嫌疑人马某。其交代,他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枪与锤子,都是在鞍山当地市场买的,手枪为玩具塑料枪,花费10元钱,锤子才花了8元钱。因为玩具手枪不像真的,他还特意用黑漆喷涂了一番。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本案中,马某持塑料枪及锤子抢劫的行为已使商场人员受到威吓而不敢反抗,其行为已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持枪抢劫”的“枪”应当是有关枪支管理中规定的枪,手持塑料枪抢劫显然不属于持枪抢劫。
因其未抢得财物也未造成其他人员伤害,故马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