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向妻子情人索要赔偿如何定性
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丈夫发现第三者后,与亲属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向第三者索要赔偿并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最终,令人同情的一方却站在了被告席。
法院审理查明,于芳与丈夫陈森(另案处理)自2005年起夫妻关系不和,2006年与胡平相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09年1月31日,陈森发现于芳和胡平在于芳娘家,于是带领弟弟陈林和妹夫张彪来到于芳的娘家寻找胡平。三人在于芳娘家发现胡平后,先是对其拳打脚踢,后来陈森以胡平破坏家庭为由要求胡平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采取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胡平支付现金4万元。陈森威逼胡平说出银行卡密码,陈林从银行卡支取现金5万元。2月1日晚,尚未给付的1万元由于芳提供担保后,胡平才被允许离开于芳娘家。在此过程中,胡平价值人民币11893元的黄金项链和钱包内3000元现金被抢走。2月8日,陈森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所获财物退还。2011年11月9日、11日,陈林、张彪分别到公安机关自首。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表现在: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案中,陈森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取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行向胡平索取现金,并将胡平价值人民币11893元的黄金项链和钱包内3000元现金被抢走。陈森等人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