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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泄私愤诱奸对方智障女儿犯罪乎

2014-05-20 8:04:25 作者:李华阳 83人浏览 0人评论

                                          老汉泄私愤诱奸对方智障女儿犯罪乎   

    为泄一己私愤,六旬老翁竟对一名智障少女下手,两年内多次诱骗少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少女怀孕。经过DNA鉴定和亲缘关系对比,犯罪嫌疑人终于在铁证面前认罪伏法。近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张刚。   2011年初,66岁的张刚与同村杨立因为砍树一事发生纠纷,被杨立打伤了头部。张刚不忿,为报复杨立,决定奸淫杨立16岁的智障女儿杨红。2011年2月份的一天,张刚将杨红诱骗至自己家中,脱去其衣物,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杨红是重度精神发育迟缓,没有性防卫能力,不能正常与人交流,事发后家人没有发觉异常。  一直提心吊胆的张刚见平安无事,胆子渐大,此后又多次将杨红骗至家中,断断续续与其发生了四、五次性关系。2013年7月,杨红的母亲发现杨红身形有异,遂带其到医院检查,才发现杨红已怀孕十四周,其父杨立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迅速将嫌疑人锁定在张刚身上。张刚到案后起初并不承认是自己所为,杨红因智力低下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词。公安机关便通过取样相关DNA,与张刚血样进行DNA鉴定和亲缘关系对比,证明二者有亲权关系。在铁证面前,张刚抵赖不掉,只得如实交待了自己罪行。(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来自中国新闻网 “老汉与同村村民纠纷 为泄愤多次诱奸对方智障女儿”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本案中,张刚因与同村村民发生纠纷,为泄愤多次诱奸对方智障女儿杨红,经鉴定,被害人系重度精神发育迟缓,没有性防卫能力,张刚诱奸被害人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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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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