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系“爱情”妇女拐骗婴儿
2012年初,已婚的被告人黄某在南昌开小餐馆时,认识了在相邻餐馆做厨师的男子付某,并同居。付某要求两人要生孩子,不然分手。黄某本有婚姻,且已做绝育手术,为了维系与男友的关系,谎称自己已离婚,且已下环,可以怀孕。
2013年,付某发现黄某腹部变大,黄某借机谎称自己已经怀孕,提出如果生下孩子付某要送一只金手镯给她。付某同意。同年10月,黄某知道自己的外甥女快要生育,离开南昌回到抚州,一方面打电话给付某说自己生下一男婴,另一方面跟外甥女家说好,孩子生下以后由自己来帮他们带。12月18日,黄某外甥女生下一男孩。29日,黄某将孩子抱走,谎称带回自己老家去带,实则带到了南昌去找付某。付某在租住地打爆竹、散喜糖,第二天将黄某和孩子一起带回乡下老家。
29日,孩子生父打电话联系不上黄某。30日,孩子生父到黄某老家发现黄某并未带孩子回来,遂报警。1月3日,公安机关在付某老家将孩子解救,并将黄某抓获。
经鉴定,被解救婴儿与报案生父母间存在的亲生血缘关系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9%。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该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被告人黄某采取蒙骗的方法,拐骗刚出生婴儿,致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