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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奸尸拿走财物怎么定罪

2014-05-27 8:35:29 作者:李华阳 92人浏览 0人评论

杀人奸尸拿走财物怎么定罪

    龙岩连城县一污水处理厂,25岁的女化检员被人杀死在宿舍内,经过数日追踪,民警成功将嫌犯刘某杭抓获。

  事发去年818日晚,刘某杭在连城县一污水处理厂他姐姐的宿舍内看电视。

  电视里的男欢女爱情节,让他动了杂念,想起同住在污水处理厂综合楼三楼宿舍的蔡某。蔡某25岁,是污水处理厂的女化检员。

  当晚10点多,刘某杭拿着一把单刃匕首,敲开蔡某的房门,闪身进入房间后,随即掏出匕首,在蔡某面前比划,要求和蔡某发生性关系。

  蔡某见状不妙,立即向外呼救,谁料,刘某杭急红了眼,持匕首捅、刺、割被害人蔡某的颈部、后枕部、背部等部位,致蔡某当场死亡。

  见蔡某死亡,为满足欲望,刘某杭竟然对被害人的尸体实施奸淫。

  随后,刘某杭还将蔡某的手提电脑、钱包、眼镜、HTC手机等物,用电脑包装好带走,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系颈部遭受锐器作用造成锁骨下动脉、颈内静脉断裂致大失血而死亡。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刘某明知自己持匕首捅、刺、割被害人蔡某的颈部、后枕部、背部等部位,可能致蔡某当场死亡而为之,其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而后,刘某奸淫蔡某尸体的行为已涉嫌侮辱尸体罪;在实施上述一系列行为后,进而取走蔡某室内财物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综上所述,对刘某的上述犯罪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盗窃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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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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