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型演员常铠霖被指强奸妇女并拍裸照事件分析
“刚吃完饭,我去了个卫生间,出来后就被他抱住了。”今天上午,在大兴区仁和医院,28岁的丁女士向记者讲述了事发经过。
丁女士是房山人,从小就喜欢书画,在去年冬天朝阳区观音堂举办的一次书法笔会上,她认识了有相同爱好的常铠霖,“他告诉我自己是特型演员,在很多电影中演过角色,我们互相留了微信号。”
在她的心目中,常铠霖50来岁,中等身材,浓眉大眼,书法写得不错,在圈内小有名气。她称和常铠霖偶尔通过微信联系,都是谈论和艺术有关的事。
一周前,北京天玺书画院的王院长联系上她,希望她和常铠霖能一起在书画院聚个餐,讨论一下书画。“书画同好者一起聚会并不少见。”丁女士说,她没有多想,欣然应允赴约。
昨天下午4点多,她开车从方庄桥附近接到常铠霖后,一同赶往位于大兴区西红门科苑路甲18号的北京天玺书画院。
“从晚上7点多开始,一直到晚上9点多,我们三个人都喝了酒。”大门的卫生间如厕,“出卫生间门的时候,常铠霖就在门丁女士说,自己喝了大概4两五粮液,王院长和常铠霖喝的酒量也大约相等。常铠霖告诉她,他的酒量喝一斤白酒问题不大。喝酒是在书画院的院子里进行,喝到晚上9点40分左右,她起身到紧挨口等着 我。他把我带到了紧挨卫生间的一个卧室内。”
据丁女士回忆,当时自己一直在大喊救命,希望对方赶紧住手,“没有人来救我,他很快就脱掉了我的衣服……整个过程持续了约20分钟。之后,他拿出手机在不停地拍我的裸照。”
事发之后,丁女士立即将此事告诉了两个朋友,在他们的建议下,昨晚10时,她选择了报警。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若丁女士所述属实,常铠霖违背其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将涉嫌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