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两官员异地迷奸女下属法律分析
有网友在微博爆料“甘肃省华池县环保局长醉酒迷奸‘待嫁’女下属,吴起警方立案除色狼”。微博中称:“2014年5月23日,华池县环保局长以到陕西吴起考察为由,携女下属、好友高某(华池县物价局局长)乘高某私家车到吴起县城,强劝女下属喝下‘竹叶青’白酒,女下属喝醉时,两名局长将其扶进吴起某宾馆……现被吴起警方刑事拘留。”
针对微博中反映的情况,记者从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政府获悉,收到网友爆料后,当地与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公安局取得联系,证实华池县环保局局长陶某于5月24日被吴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华池县已对县环保局局长陶某先行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免去其环保局党总支书记、局长职务,并对县物价局局长田某作出停职处理,接受调查。华池县公安、纪检等部门已经对二人进行立案查处。
(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本案中,如果陶某和高某违背妇女意愿,强劝女下属喝下‘竹叶青’白酒,在其醉酒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那么此两局长的行为涉嫌强奸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