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贵族“借钱不还怎么办
5月23日晚上,在南京江宁开发区派出所,一名30多岁的男子被5、6名市民扭送过来。众人称,此男子以前自称是英国贵族,还说自己是驻华的外交官,因为和上司关系不好,没有升上参赞,现在出来做生意了。而这些位受害人就因为他长的很像外国人,就信了他。这几位介绍,这以后后此男子多次以各种理由向他们借钱,借钱后就立即断了联系。先后有20几个人被骗,金额达5万多元。
受害人经过多方打探,得知男子根本就是土生土长的苏北人,而且英语都不会讲!目前,此前被“借钱”上当受骗的市民陆续赶来指证该男子。据了解,涉嫌骗取他人钱财的男子姓陆,苏北人。目前,警方正在对此事展开进一步调查。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案中,“洋小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进而借钱失踪;其行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其中20几个人被骗,金额达5万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